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非简易程序为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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