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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