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1】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应追收的财产或者返还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个别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释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进行追收,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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