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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