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①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②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无需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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