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2.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对受让方的要求(2014年多选题)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人应为法人,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4.协议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2008年单选题)
  5.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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