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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