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监〔2014〕67号)的要求,今年我局继续组织各辖区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底结束。检查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开展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省市县联动检查。选择市内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公共汽车)企业开展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长途客运企业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
(二)结合实际开展对其他重点行业的检查。除全省联动检查外,辖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切入点,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同时关注财税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等情况,开展全方位监督。
辖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市本级检查行政、企事业单位户数原则上不少于8户,辖区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2户。
二、检查组织和工作步骤
在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由厅监督检查局牵头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行由省市县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联动检查与分级实施检查相结合;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联动检查工作仍然由镇江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按照“统一布置、统一时间、统一编组、统一检查、统一处理处罚”的方式开展。
(一)人员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省厅组织的联动项目由省和辖市(区)抽调检查力量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今年,市局与辖区仍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检查,即检查力量由市监督检查处统一组织,财政部门人员担任检查组长,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对上报的检查单位,我们将采取市与辖区两级财政部门联合编组的方式实施检查。
(二)步骤安排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4年5月4日-5月23日):各区根据省市统一要求确定检查名单、制定检查方案、做好组织培训、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
(2)实施阶段(2014年5月26日-7月31日):完成现场检查和复核审理工作;
(3)处理处罚和整理汇总阶段(2014年8月1日-9月10日):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处理处罚公文制发、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市局于9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材料汇总后连同本级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厅。检查汇总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2、3)、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材料。对公交行业联动检查,单独报送专项总结报告和调研报告。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参加省联动检查以及自行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的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各辖区要统筹安排会计监督工作,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综合成效。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把各辖区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实绩,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辖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监管权威、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辖区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相关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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