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现状的思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6-20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在征收模式、起征点、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分项按不同税率计征。这一课税模式存在一系列问题:
  1、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9,现行课税模式不能综合衡量纳税人总的纳税能力,对全部收入实行量能征税。例如,甲有多项收入但较平均且都没有达到起征点,就不需要纳税,而乙只有一项超过起征点的收入,虽然总收入远低于甲,但必须纳税。第二,同是勤劳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适用税率差异较大,工薪所得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劳务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同时不利于税收征管。
 
  2、容易产生税收规避行为。在现行的分项课征制下,纳税人可将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取得,化整为零,进行税收规避。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收入按次计算,按次扣除费用,纳税人就可以将一次性劳务收入改为多次领取,从而使扣除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以每次的收入都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以达到不纳税的目的。
 
  3、不能涵盖各种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而列举法渐渐不能适应这一趋势,出现一些应该征税的收入却没有列举的现象。例如,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尚未纳入征税范围,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个人隐性收入多,税务机关很难获得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因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呈现多元化、多层次性,分配秩序不规范,居民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比较低。个人收入分配不仅资金来源、列支渠道和支付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分配名义上,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实物分配,以及各种名目的奖金和代币券等。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和利息、股息、红利,公民的其它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税务机关无从查清个人的实际收入。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外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常常会受阻。再者,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使得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很难掌握纳税人同一应税项目的不同收入来源,无法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4、降低了经济效率。现行分项课征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当赖以取得收入的不同资源要素能够相互转化时,就可能干扰纳税人的经济决策,对纳税人的行为和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效应。例如,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并且收入畸高的还要加成征收,相比之下,对工资报酬征税较轻。这就有可能促使劳动者放弃自由职业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而选择雇佣就职。
 
  5、调节收入的力度不强。现行制度下,相当一部分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弹性较小,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稳定经济的功能。目前我国采用的分类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目前全国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0%以上。可见,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大户。此外,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的偷逃税现象较严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已与目前现状不相符合。在国内的税制改革进程中,起征点的问题始终滞后。缺乏科学依据,与生活指数和消费物价指数脱钩始于1981年的起征点,已使用了23年,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广东执行1260元的起征点标准外,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800元标准。199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99%,仅有1%的工薪阶级的收入超过免征额。然而到了200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47.2%。而且这些年间,物价水平大大提高,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况且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改革,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课税。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进建议
  1、采用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混合型结构模式。混合型结构模式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800元的免征额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将个税抵扣额的确定权下放到各地政府,让各地自行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符合各地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各地区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与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挂钩。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状况考虑征税,家庭负担比较重的就应该少缴税。税前扣除额应该特别考虑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可将大学教育费用税前扣除,鼓励下一代接受高等教育。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6税率为45%,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分析,该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以下问题:(1)过高的边际税率。一部分高收入者心理上难以接受,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使其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的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而高收入者大量偷逃税款,而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较低,过高的边际税率行同虚设;(2)由于税率级数过多,税收计算复杂,操作难度大,影响了税收的征收效率;(3)现行的征管条件下,真正依法纳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的工薪阶层,这又从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应以五级为宜,可以考虑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税率的级差也应相应调整,每级应为7%,*6边际税率为35%。在征收方法上也与之合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此方法的优点是将大大提高征税效率。
 
  3、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首先,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此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是这种征管方式发挥作用的关键。今年,北京已开始为个人建立纳税账户,要求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为今后综合征收创造条件。然而距离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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