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为老板作证想到的事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4
  一个看似普通的追债案例,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的。张明(化名)是合肥一家食品厂的老板,他在提交的诉状中称,2008年12月8日,员工小叶(化名)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当时厂里没有现金,他就将一张6万元的支票给了小叶,小叶也出了收据。可是后来自己多次催要欠款,却总是不见小叶还钱。无奈之下,他把小叶告上法庭,并且由当时经手的会计小敏出庭作证。小叶在庭审时表示,自己为厂里先后要回了六十多万的债务,张明给的6万元支票是奖金,而自己当时并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并表示丈夫能证明老板当初10%提成的承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敏作为单位会计,是支票的经手人,是知道当时的真实情况的,其证言有一定的可信度;而小叶丈夫证言的可信度则较差,因为小叶尚无明显证据证明张明曾承诺给予提成和奖金的事实,其主张可信度较低,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小叶偿还张明借款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中,公司职员从公司拿到6万元支票,对于此款的性质,职员和公司有分歧,法庭举证,法官采信了公司会计的证词,理由是会计“知道当时的真实情况”。
  会计的证词被法官信任,对于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这是一件好事,因为法官相信会计知晓事实,相信会计按照事实做账,相信会计在法庭上据实陈述。在社会上,会计们的负面新闻可真不少,比如假账,和老板勾结挪用钱,或者不勾结也偷偷挪用钱,等等。在这个案例中,会计以一种正直的,公正的形象出现,会计的行为和言辞,从头至尾,全是正确的,可信的,能驳倒一切反面意见的。
  对于公司老板来说,这也是一件好事。公司付给员工一笔钱,这钱是薪酬,还是暂借款,一般要看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过如今,很多劳动合同上没写薪酬数字、只标明薪水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有的合同上只写基本工资、而加班费和奖金的政策是风云变幻的;因此在这案子中,可能劳动合同也这样不知所云,否则员工小叶就不会拉自己家人来作证了。据此推测,该公司可能没有人力部门,或者人力部形同虚设、压根没有系统的薪酬政策和执行记录,因此在法庭需要的时候根本不能站出来慷慨陈词证明6万元不是薪酬是借款。在这样一个薪酬制度不良、劳动合同模糊的公司,能有严谨的会计记录,以及可信的会计证词起作用,老板真的应该非常庆幸。
  可是对于员工小叶,这是一件非常惶惑的事情。她从公司拿到一笔钱,她一直认为这是奖金,但老板说不是,最后还起诉她。员工小叶肯定没有骗钱的嫌疑,假如她想骗钱,那么钱到手之后就该立即消失,而不是继续留在公司。她没走,并在老板多次讨要仍不还钱,均是因为她早就认定这就是奖金。或许是老板曾经有公开或者私下的表扬和口头许诺(我们说了,这家公司的薪酬和人力体系非常可能都不怎么好),或许是别人都拿到了回款的10%作为奖金,反正肯定会有那么一个小小的,或明或暗的理由,让她认为这就是奖金。否则的话她早失踪,或者早还款了,没理由等到对簿公堂。
  案子终结,胜负已分,似乎各方都无话可说,会计显示了重要作用后继续回去做账编表即可。但,若围绕会计规则,还是大有可讨论的。
  撇开会计人员是公司雇员、会计必须由老板发工资、会计在此案中非常可能缺乏独立性这些老生常谈,单讨论会计职位和会计规则。
  会计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实体原则,意即一本账只对一个实体,或者叫核算单位,在此案中,该是这个食品公司。会计是为公司记账,而不是为职工记账,这是所有会计都明白的事情。而老板,往往是公司所有人或经营人,他在一定程度上有权代表公司行事,比如批准报销,批准奖金发放,批准支付借款。在没有纸面约定和薪酬方案的情况下,会计记录这6万元钱,如果不知道款项性质,肯定回去问老板这是什么钱,而不是问拿钱的员工这是什么钱。并且,任何公司财务部都有义务向公司管理层汇报详细账表,比如收入多少,欠款多少,等等,如果老板发现这6万被记录成了薪酬,肯定会要求会计立马纠正;但员工小叶,显然在信息方面根本不可能和公司管理层相提并论。如果她一开始就知道这笔钱是被公司视为借款的,她早就行动了,或者还钱,或者去找老板评理。
  推而广之
  没错,我们大部分企业是有完善的薪酬体系和有效的劳动合同乃至人力部门的,但,也有很多小小的企业,这些都没有,会计也不会经常对员工汇报账务事宜,因此要发生和上文引用的案例一样的故事,也不缺少机会。
  老板和员工,获取本公司会计信息的机会和范围是天差地别,人们一直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假如这涉及一位勤奋员工的清誉,还是希望有人对此多做思索。至少,我们希望悉知出现在我们工资卡里面的钱,究竟是公司在发薪水,还是公司偿还欠我们的钱,还是老板慷慨借给我们的。在这方面,人力部门和劳动合同很重要,财务部和会计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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