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掘金"企业财务大数据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03
  又到了企业上报月报和决算数据的紧要关头。财政部出台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该政策的实施,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专门就企业财务月报、决算和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财务月报是“晴雨表”和“预警器”
  本月10日前,全国近20万户企业11月份财务月度快报即将全部报送到财政部。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快报数据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和“预警器”,可以科学研判经济运行形势,更能为及时分析研究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其实,财政部官网刚刚发布2012年1-10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形势更为严峻,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持续上升、居高不下,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重要指标均远低于前两年同期水平。
  不过,需要上报月度快报的企业远远不止国有企业。目前,财政部现行企业财务月度快报分为《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试行)。国有企业快报涵盖了全国所有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企业和地方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13.6万户;非国有企业快报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约6万户大中型非国有企业,主要反映重点民营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每个月,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都要组织所属企业对月度快报逐级汇总上报。也就是说,快报信息的收集从最基层企业开始,层层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形成全国快报数据。
  上述负责人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和国内经济持续下滑,中央财政推出了系列措施,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据了解,为完善快报指标体系,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已经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对快报指标体系进行了必要补充,并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从决算数据里“淘金”
  “数据里面有黄金”,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相当于一座“金矿”。
  2012年决算即将进入实施阶段。此前,财政部召开2012年决算布置培训会,主要对2012年度决算报表体系的8张主表和17张补充指标表格式和编制进行说明,很多地方财政厅(局)分管厅(局)长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参加了会议。
  其实,财政部每年布置下发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分别召开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决算布置会,通过文件和会议形式向全国财政部门、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提出要求。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财政部每年对形成的决算系统数据都要进行全面深度分析,从宏观层面提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十八大报告中更加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投向的要求,要求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创新驱动性发展战略等。因此,2012年的决算数据特别重要,将为推进改革与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去年,财政部曾在对2000-2010年决算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向国务院上报的《财政部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十年发展的报告》,国务院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重要作用,2012年,财政部对全国13.6万户国有企业、3.2万户集体企业和18.5万户外资企业的庞大数据库进行了整理加工,编辑出版《2001-2011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摘要》。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财务决算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数据,层层汇总合并形成数据库系统,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为分析研究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提供支撑。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类企业以及研究工作者通过这套数据资料,可结合自身实际,分析企业发展状况并预测未来走势,研究未来发展战略。
  财政性资金应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无论是对企业月报还是决算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使用,《暂行规定》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获得支持的财政性资金,有些属于资本性,又难以注入股份公司形成股权资本的,长期在资本公积挂账,这是实际工作中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暂行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统一管控,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应当出具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
  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
  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是指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项目,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往往还要交纳所得税,降低了政策效果。为此,《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强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将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中间拨付环节企业均作为往来款项。”同时,《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为今年试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依据。
  据此,财政部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办公厅专门为此次评价工作安排了经费预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要求对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和企业财务及信息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为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建立激励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财务信息工作不能边缘化,更不能“两张皮”,两者必须融为一体,所以要表彰在财务及信息工作中的表现突出者。通过量化考核指标,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财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以指导、督促、鼓励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开展企业财务及信息工作,为新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经济稳定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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