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徐翔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有人说:“征收管理能服务,税务稽查服务难”。的确,作为一个专司查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哪些环节能服务?怎样开展服务?服务的标准又是什么?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明确的标准。本人结合实际,就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稽查人员如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谈几点看法。 一、正确理解“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 “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主要是对一些情节复杂、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偷、骗、抗税案件的专业检查,是由税务稽查机构(稽查局)组织实施的一项高标准的税务检查,其案件来源、检查对象、检查的性质、主要目的、检查的方式、程序都有别于征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作为事后的检查,也是打击偷抗骗税的最后一道防线。 “纳税服务”包含着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就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这种纳税服务主要是体现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环节,目前实行的“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税务超市”、“银税一体化”等等都是税务服务的具体措施。 从表面上看,“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很少联系一起,似乎是一对矛盾,存在着对立性。有的人会片面理解“纳税服务”是帮助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5限度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而“税务稽查”是查处不缴税和少缴税的行为,同时税务稽查的力度大,要求查深查透,特别是涉及偷税情形,在调查取证时,要求稽查人员深挖细查、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必然就会从人力、财力和时间上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干扰,势必影响当事双方的征纳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可能把“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片面地看成对立关系,进而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顾此失彼现象。实际上,“纳税服务”与“税务稽查”不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为通过切实有效的税务稽查,严格的执法,及时查处少数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税行为,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诚信纳税人创造有利的平等竞争环境,这才是对纳税人*4的服务;只有搞好税收服务,有一个好的纳税环境,才能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实行依法治税。其次,开展“纳税服务”,要以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落实税收管理,实现税收职能 ,从这个角度来讲,二者目的完全是一致的。 二、稽查工作如何实现“纳税服务”,笔者以为,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变服务工作理念,增强稽查服务意识。在我县近几年查处的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真正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的纳税人,不到有问题户的10%,绝大多数纳税人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因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而致。为此,我们应转变稽查工作理念,稽查人员实现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转变,稽查工作实现由“查处打击型稽查”向“执法服务型稽查”的转变,既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纳税环境,又要树立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 “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 二是规范稽查服务内容,创新稽查服务方式。站在服务纳税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对稽查服务工作进行规范。从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稽查执法流程进行到哪个环节,稽查服务工作就要延伸到哪个环节,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征纳关系。如,在选案环节,实行“检查准入制”,一是为了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为了准确选案,精确打击。在检查环节,开展查前集中辅导,或上门服务的形式与纳税人进行约谈,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将检查的有关事宜告知纳税人。在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应本着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特别是对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要严格把关,对任何问题,要坚持“无错推定”的方法,对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涉税事项,暂不定性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在执行环节,可实行稽查税款入库提醒服务制度。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仍未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给予提醒服务,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在稽查结束后,还要及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提出调账建议和补救服务。 三是加大稽查打击的力度,实现执法与服务并重。在做好税务服务的同时,稽查要充分发挥其“重击”的职能。在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时,要有“铁石心肠”,不能心慈手软。对查处的偷税案件或其他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税收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决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告,将税务稽查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稽查透明度。因为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执法的公平、公正,就是为纳税人提供*3质的服务;对偷逃骗抗税者和有意严重欠税者施以“仁政”,就是对依法诚信纳税者的无情打击。 四是落实稽查服务监督,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对内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外定期走访被查对象,多听取纳税人对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廉政回访》制度,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以努力实现“稽查服务零距离、稽查程序零间隙、稽查质量零差错、被查对象零投诉”的目标。 作者:徐翔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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