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来源:作者:日期:2012-11-12字号[ 大 中 小 ]   6.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6.9.1 增值税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2 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6.9.3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1号  6.9.4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5 房产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6 印花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7 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8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6.9.9 契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6.9.10 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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