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传统工业领域来源:作者:日期:2012-05-04字号[ 大 中 小 ]   2.1 传统工业领域  2.1.1 采矿业  2.1.1.1 黄金  [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进出口税收]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1.1.2 煤层气  [增值税]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资源税]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2.1.1.3 石油、天然气  [进出口税收]  ◎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企业所得税]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  [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 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条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1.2 制造业  2.1.2.1 一般性规定  [增值税]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  ◎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2)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盏、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C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D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C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纳税人生产销售二甲醚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消费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发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关税]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自2010年4月15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免征关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进出口税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自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自2009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自2010年4月15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量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详见《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2.1.2.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料加工企业税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  2.1.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1.3.1 一般性规定  [增值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2)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来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电力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2.1.3.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西气东输项目税收政策  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  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  ◎三峡电站税收政策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财税[2002]2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  (1)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2)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国税函[2004]5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1.4 建筑业  2.1.4.1 一般性规定  [增值税]  ◎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2)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1.4.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仅指《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  ◎公租房税收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1.5 地质勘查业  2.1.5.1 营业税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2.1.6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1.6.1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1.6.2 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2.1.7 食品工业  2.1.7.1 增值税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2.1.7.2 进出口税收  ◎自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玉米淀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2.1.7.3  企业所得税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2.1.8  成品油  2.1.8.1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对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2.1.8.2  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日前已缴纳的符合前述免税规定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 BD100)》标准。  (2)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7日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退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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