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税制结构、革除税制弊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地税系统面临全新的挑战:一是地税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明显减少。以福建省龙岩市为例,2015年全市地税系统累计入库营业税25.75亿元,占全市地税机关税收收入的27.06%。营改增后,地税收入将呈现大幅下滑。二是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将失去“以票管税”的手段,增加了征管难度。三是地税机关的影响力下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有所减少。
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对地税机关的影响,除了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征管基础、加强国地税合作外,笔者认为向省政府建言建策,在福建境内对开采地下水征收资源税的时机已经到来。据初步测算,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每年可为福建地税机关增收36.49亿元。
一、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其中第十一条将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列为资源税征税对象,同时明确了地下水按该税目征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该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地税局核实大田县自来水公司开采、销售地下水1715.1万立方米,入库资源税857.55万元,但该做法未在全省推广。
2015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第六条第三十一项提出,在华北部分地区开展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提出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的最低税额标准为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二、开采情况《龙岩市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龙政综〔2005〕282号)第九条规定:在龙岩中心城市,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一般情况下不再审批新井。根据经审定的《龙岩盆地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从2005年开始,龙岩中心城区年开采地下水量13103.5万立方米。从龙岩全市范围来看,汀江、九龙江等主要河流水污染严重,各县(市)都将地下水作为居民用水、工业用水的重要保障,部分县(市)地下水资源滥采严重。根据《龙岩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龙岩市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2011年龙岩市新罗区常住人口66.24万,年开采地下水13103.5万立方米,年人均消耗地下水197.82立方米;全市常住人口255.95万,按中心城区数据换算,龙岩市年开采地下水50632.03万立方米。
三、征收意义
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有利于用税收杠杆遏制地下水滥采,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问题发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开征地下水资源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以龙岩市为例,按年人均消耗地下水197.82立方米计算,龙岩市年开采地下水50632.03万立方米,每年可增收资源税7.59亿元。
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有利于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回收利用,保护生态环境。2012年,中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目前,全国城市中有三分之二缺水,有四分之一严重缺水。一方面是人均水平水资源量偏低,一方面是用水严重浪费,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亟须增强。
四、实施建议
加强与水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摸排各地地下水分布及开采情况。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龙岩市为例,根据《龙岩市中心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龙政综〔2005〕2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取水户必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规定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同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深入各自来水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确实掌握地下水开采数据。
会同水资源管理部门,向省政府汇报地下水资源开采情况、征收资源税的依据和其他省(市)的开征情况,阐述开征地下水资源税对全省环境保护和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意义,取得省政府支持。
考虑到全面开征地下水资源税对居民用水价格的影响,可以考虑先对污染环境、浪费水资源的行业先行征收,如洗浴场所、温泉渡假村、高尔夫球场、洗车行和造纸冶炼企业。同时,可以采用不同税率,区别行业征收。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谢忠民 杨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