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完这周,不少投行人士或许可以歇口气了,持续了近一个季度的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自查阶段将告一段落。实际上,确保拟上市企业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是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职责所在,核查应成为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而不仅是某一阶段的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剑指发行市场一直被诟病的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这些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有波动十分正常,关键在于要如实披露,客观表述。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作自我检查。

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不仅要有专项检查,更要建立日常的“体检”机制,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监管部门多次提出,新股发行审核要从对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转变。这一转变有个前提,就是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是保障IPO在审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和前提。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价值,才有利于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这也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9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过,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难免有发行人粉饰业绩、包装上市,希望通过虚假披露恶意圈钱,绿大地就是典型例子。

在绿大地案中,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由于联合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工作相关情况,未对绿大地相关资产的取得过程进行完整的核实。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种种失职,使得绿大地通过包装顺利上市,但最终没有赢家,公司负责人身陷囹圄,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相关中介机构也被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处以*6幅度的处罚。

因此,作为资本市场的“把门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要归位尽责,时刻擦亮眼睛,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对于中介机构帮助发行人过度包装、合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借助司法力量,坚决打击欺诈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