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税收部门或将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
网络红包既增加了网络互动的积极性,也为缺乏足够资金营销的微小企业提供了“省钱”的推广方式,拓展了客户群、提高了用户黏着度。对用户而言,丰富的优惠券、代金券和现金,让其感觉自己“捡了便宜”,抢红包更是成了一种节俭的生活方式。这种双方均获利的馈赠性质的营销方式,令网络红包的热度至今居高不下。目前为止,征税的方式、费用等都未有进一步消息,但网友和企业大多已表示了反对态度。
这只是看到了征税不利的一方面,如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营销成本、限制了互联网使用自由、减少了用户的各项优惠体验等,却忽视了征税对市场、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效应。
其一,维护市场的良性营销方式。一旦红包税开征,从征税可行性而言,红包税更大可能由企业方面代缴。浑水摸鱼的微小企业将无法承受更多的网络红包资金预算投入,或其达到的营销效果大不如前,从而无力支撑业务。优胜劣汰之下,更有质量和实力的公司将留存,同时投机取巧的“纯发红包”的低成本营销模式将被淘汰,市场的营销模式将更加积极、多面。
其二,个人信息更安全。当下许多红包都需要网友填入电话或允许授权后方可领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开征“红包税”后,为征税需要,必将再次查明各企业信息资料,那些缺少证件的公司或虚假、夸大者将不得不退出发红包的队伍,用户的信息安全度再次提高。
其三,优化企业缴税功能。“红包税”,将进一步填补互联网金融方面及企业本身的税务漏洞,所收税款,无论是“红包税”本身,还是有些利用网络红包偷税漏税的企业缴纳的其它税收,如那些为了偷税漏税的企业,采用网络红包给员工发奖金,一旦红包税开征,此举将不再可行。
因此,虽然红包税的征收仍存在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如其征收名目、征收方式和成本等,但当用户在不满“红包税”的各方面时,不妨考虑一下其良性功效。在两者综合比较之后,才能正确看待“红包税”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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