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安徽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中,成交的21个品种大多数并不是安徽省2014年最低价中标品种。比如省中标价为64.21/支的注射用头孢他啶(2.0g)让利25%给采购方后成交,而同规格中标价为4.18元/支的2014年安徽省最低价中标品种则先出局。
安徽部分地区目前的“带量采购”,是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议价”行为。药品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判”,通过“二次议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价格低廉的产品市场份额越议越少,价格高的产品越议越多,安徽以“带量采购”为名的“二次议价”显然已背离国家“破除以药养医”改革的初衷。
然而这并没有违反安徽省卫计委制定的“游戏规则”。政府统一制定有最低降价幅度,中标价高的产品相对中标价低的产品本来就具有议价空间优势,许多中标价格在10元甚至5元以下的品种,都经历了长期市场价格竞争,水分基本已经被挤干。在面对二次议价时,基本没有可以再降价的空间,因达不到某些地方政府的降价要求而被淘汰出局。而中标价高的药品让利幅度能满足要求,通过二次议价后抢占市场份额。
安徽部分地区目前的“带量采购”议价差价归医院所得。这就意味着,采购价格越高的药品,医院得到的议价返利就可能越多。这不仅是明显的以药养医,而且是以返利的方式给医院,性质更为恶劣。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国家医药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点就在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现在医院虽然执行了药品零加成政策,但医院一方面通过二次议价拿到了比药品加成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又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医保支出的费用没有因二次议价而减少,老百姓看病反而越来越贵。
实际上,国家卫计委今年出台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即便是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城市进行“带量采购”的探索,通过谈判降低的药品价格也应该直接让利于民,或者由省、市级政府统一规划,将二次议价后的差价部分以返利的方式直接给医疗机构作为收入的行为并没有政策支持。
为此,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调整部分地区已愈演愈烈的以“二次议价”谋利的行为。对于价格本身较低的产品,可不进行议价,比如口服制剂中标价在10元以下、注射剂中标价在5元以下的产品。医疗机构在药品的集中采购过程中始终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供应可及”的原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的合理选择上,为民众创造真正的实惠。
本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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