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建议,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尽快取消地方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与营改增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张连起表示,鉴于当前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要把应对现实挑战、推动长远发展和实施改革攻坚更加紧密结合起来,破除利益藩篱,上下同欲推进改革,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他表示,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议:
一是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五级制(即17%、13%、11%、6%、0),加之3%的征收率,税率偏多,容易扭曲增值税抵扣运行链条,带来一定的政策和征管风险。要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税率档次,*9步可考虑将制造业17%的标准税率降低到13%。
二是逐步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普遍规模小实行简易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难以享有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优势。营改增试点确定了服务业应税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而工业为50万元,商业为80万元,三类企业标准差距过大,不利于税收公平。可考虑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至年销售额60万元。
三是尽快取消地方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先行试点的少数地区出台了营改增超税负返还政策,而有些省市暂无此类政策,致使税负增加的纳税人认为政策待遇不公平,容易产生新政策“洼地”。要在*5程度认定进项抵扣的基础上,完全取消营改增超税负返还。
四是切实降低与营改增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只谈营改增降低了名义税负是缺少实质意义的,我国在劳动报酬、佣金等领域的名义税负过高,以至于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法外或者非法的手段规避税收。要使营改增改革真正成功,就必须正视大量隐匿的逃税行为,加快个人所得税综合配套改革,暂停二手房买卖环节收取20%个人所得税的差别性、区域性政策,避免“一手拿离婚证、一手办过户手续”的跌破伦理底线的涉税行为的发生。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作者: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