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是建筑公司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建筑公司通过出借资质,按照开票金额收取固定比率“管理费”获得收益。近年来,一些采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公司,采取大量购买假票的方式,虚增成本将公司业绩做成亏损或者微利,以此达到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为了加强征管,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主要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企业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和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由于在纳税申报时不需提供成本、费用凭证,不再具有购买假票、虚开票虚增成本的动力,因此购票违法行为得到遏制。但是,这种征管模式下,从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来看,由于建筑公司购买材料时可不要发票,则使销售建筑材料的上游企业存在售货不开发票偷税,以及将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不法分子以牟取不法利益的机会。同时,下游房地产公司等建设单位,则也有要求建筑企业为其虚开发票,虚增建安成本,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动机。
今年5月1日,营改增扩围,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笔者认为,随着建筑业增值税链条的逐步完善,为完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弥补上述因核定征收而产生的建筑业上下游企业征管空隙提供了契机。
笔者认为,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税务机关应依法逐步对建筑公司实施查账征收,直至最终实现全面覆盖。
建筑业营改增后,大多数建筑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属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若继续以会计核算不健全为由沿用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于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考虑,建筑企业有了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内在动因。而建筑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随着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备,企业必然在经营中督促上游建材企业供货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由于违法成本加大,其向下游房地产等建设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会大幅减少,下游房地产公司虚增成本的违法行为也会得到遏制。
此外,为加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信息采集制度,并强化增值税数据与企业所得税信息的联动分析工作。
现阶段,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以地税机关管理为主,随着国地税征管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未来将全面移交国税机关管理。但国税机关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建筑行业缺少管理经验,为此,国税机关需与建设、规划、房管、国土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综合信息采集制度,以尽快掌握建筑行业的经营业态特点。
通过加强建筑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据对比分析,结合外部取得的行业涉税信息,国税机关在未来可迅速识别建筑企业税收风险,迅速发现企业涉税问题。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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