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举行媒体说明会、加强现场检查、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等方面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业内普遍认为,证监会正加速构建完善重组上市全链条、全环节、全主体的监管体系。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大势所趋。
的确,作为资本市场的“把关人”,券商、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并购重组等项目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勤勉尽责、秉持执业独立性,是否能够切实发挥好鉴证、把关作用,是确保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环节,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显著影响。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问题,让部分中介机构的执业乱象初现端倪,也引起了监管层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视。那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乱象表现在哪些方面?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此,《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现状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乱象频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耘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今年6月,证监会再次发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先后于2011年、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修订的目的之一在于“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这预示着证监会将深入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
他解释称,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甚至财务造假欺骗投资者等案件,都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从早期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到南纺股份、康芝药业、新中基、万福生科、绿大地、阳煤化工等事件来看,上市公司自身“放纵”逐利行为不言而喻,同时,作为资本运作控制机制重要环节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控也屡屡失守。造成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既有中介机构的“未能勤勉尽责”,也有它们的“推波助澜”、听之任之,部分中介机构甚至还存在协助上市公司联合造假的恶行。
胡耘通指出,2015年,证监会已对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累计抽查123个执业项目,并自主现场调查了29家审计机构、23家评估机构的162个执业项目;2016年5月,证监会再次立案稽查瑞华、大华、兴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和、银信、元正三家资产评估公司涉及的7起案件。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项。*9,独立性缺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系,导致中介机构往往迎合委托人需要,甚至“量身定做”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第二,执行准则不到位。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收集不充分,相关程序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瑕疵问题。第三,缺乏必要职业谨慎。在实施相关审计、评估等活动中,对于异常情况甚至舞弊迹象,难以有效识别或者应对。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表现的销售集中度畸高、毛利率偏差大等,中介机构却未能保持应有的怀疑。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卫江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在审计过程中,监盘、函证、分析等重要的审计程序缺失或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审计证据不足等。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分析选择不当;二是部分评估项目关键评估参数的选取缺少依据,评估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计算、逻辑或者引用错误,选取的可比公司明显缺乏可比性;三是在评估结果与历史、现实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四是资产评估公司未履行适当的现场调查程序,对收集的资料未进行必要的分析整理;五是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披露不充分,或披露内容与实际执行的程序不符等。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问题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未能勤勉尽责,未认真核查相关事实,未履行必要的现场调查程序,对收集的资料未进行必要的分析整理;二是对涉及法律的事项未能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原因
利益是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根本原因
投中研究院分析师陈伟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在资本市场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现象可能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出具财报的过程中,或者出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但后一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比较小。如果把券商也看作是中介机构的话,从企业上市的整体过程来看,券商违规是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9大类,然后才是财报违规、法律意见书违规。一般而言,中介机构违规都是由利益所致,没有其他特别的原因。当然,在实际中也出现过由于中介机构没有看出企业财务造假而不小心成了造假企业“帮凶”的情况,但这种案例相当罕见。正常情况下,都是由于利益勾结或其他的一些与利益相关的问题,才导致了券商、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三方机构在审查中没有尽到勤勉的义务。
他认为,对于券商而言,所执行的“保荐人制度”其实是中国证券发审制度的一个延伸。在早期,证监会把控了所有的审核事务。后来,随着申请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证监会就把审核事务的一部分权力下放到了券商,称为“预审核”。作为保荐人,券商要承担上市企业的一部分信誉责任,对上市企业的质量等事项进行预审。所以,既然承担了预审的责任,券商就应该在上市企业违法违规事件中负起相应的责任。
胡耘通指出,引发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9,行业不当竞争激烈。审计、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的中介团队中相对弱势,只能以较低的报价吸引客户,并根据客户要求展开业务,这就使得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因审计成本过高而走过场的情况屡屡发生。2016年中注协约谈的主题就包括“监控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第二,监管制度存在疏漏,导致各方主体财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违法成本。虽然*6人民法院在2007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6种特定情形,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承担过连带赔偿责任的寥寥无几。财政部在2015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共1 358户,其中仅对159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处罚。总体上来看,被惩罚的中介机构数量占市场整体机构数量的比例较低,几乎发挥不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和威慑作用,部分中介机构就会铤而走险。
朱卫江认为,中介机构在资本运作过程中违法违规、未能勤勉尽责,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项。首先,部分中介机构的责任心不强。一些中介机构由于长期从事相关业务,自以为驾轻就熟,过于自信,事前不编制工作计划,事中不进行现场审核,或将相关现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事后也不对搜集的资料进行细致的审核整理,甚至不制作、不保留工作底稿,导致对项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或出现重大遗漏,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失去真实性。其次,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欠缺。现在很多中介机构承揽此类业务都是采取团队模式,以律师事务所为例,一个项目通常是一个合伙人带两个年轻律师,很多具体工作,特别是现场工作,都是由年轻律师去做。而很多年轻律师都是出了校门进律所,缺乏工作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的工作经验,在尽职调查中找不到关键点,对可疑事项缺乏敏感性,导致最后的法律分析出现明显失误。最后,部分中介机构对客户无原则迁就。目前,中介业务的现状可以说是“僧多粥少”、竞争激烈,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揽到业务,对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一味迁就,甚至帮其“出谋划策”,失去了中介机构应有的客观公正性。
建议一
加大对券商的处罚力度强化内控
陈伟认为,要减少券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需要从券商强化内控和证监会加大对违法违规涉事公司的处罚力度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券商强化内控来说,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加强内控信息防火墙的建设。而建设信息防火墙的前提,就是券商的投行部门和经济部门做到信息隔离,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例如,相关法律规定,券商内部工作人员不能有证券投资账号,但实际上券商内部工作人员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开这条监管措施。这种现象目前相当普遍。在这种条件下,券商的内控规则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要是全靠券商的自律来实现对违法违规的遏制,由于券商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成本来实现如此严苛的内控制度,实际在执行起来存在较大阻力。
他表示,在名义上,从AA级券商到C级券商都有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但实际都存在不合规的地方。而券商强化内控体系无疑会涉及到成本,无论是在人力方面,还是在执行方面。在如今经济业务越来越薄利的情况下,新业务的开展必然会导致券商旧有的规则破裂或难以执行,使内控制度基本处于半失效的状态。因此,如何在新业务拓展与成本-收益之间保持平衡,从而能够不断强化内控,是券商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陈伟指出,目前,我国对未能勤勉尽责券商的惩罚措施,一是罚款、禁止保荐人从业,二是禁止涉事券商在一定时期内接受新单,同时,券商的违规事件会记录到年度评级中。这些惩罚并不严厉。从保荐人的角度来看,对发审必须尽到勤勉义务。在没有尽责的情况下,免去其保荐人资格很正常。但即使失去了保荐人资格,该公司还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受到不良从业的影响不大。此外,券商的违法违规最终会对证监会对券商的评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评级降低对券商的损害更多地体现在中长期利益上,而在短期内的影响并不明显,部分券商自然就会无所顾忌。因此,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券商,仅仅只是做出经济性质的罚款,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潜在的违规人员意识到,一旦违规,不仅会失去在券商行业的工作机会,还会遭受巨额罚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部分券商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证监会也要更好地担负起“以身作则”的责任,因为上市企业的发审流程,最后拍板的是证监会,但一旦发现问题,被问责的却是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以,证监会也需要加强对自身的严格管控。
最后,他强调,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券商的违法违规现象,还要依赖于注册制的推进。如果企业发审始终以审核制为基础,券商能否做到勤勉尽责,就要看整体的监管体系自上而下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如果企业发审将来变成注册制,券商之间就会形成市场竞争。一旦一家券商在发审的时候出现不勤勉尽责的现象,它就会失去客户,最终被市场淘汰。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进行相应的惩处,但从市场商誉的角度来讲,一旦出现相对自由化的发审竞争,券商的信誉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倒逼它们规范经营。
建议二
对审计机构要“乱世用重典”
胡耘通指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一旦离开了独立的审计、评估等“看门人”作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将会被破坏,持续稳定和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也将不会存在。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约谈等多种监管措施,尤其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在督促中介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吸附在造假公司背后的中介机构应处以重罚。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乱世用重典”,唯此方能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乱象。
他强调,资本市场活动高度依赖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会计、评估等核心信息,直接关涉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因此,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会牵扯最广泛的公众利益。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秉持执业独立性,从人员素质、执业规范等多方面进行提升,切实发挥好鉴证、控制等关键功能,以确保资本市场信息质量的充分、有效。
建议三
建立对律所的分级抽检制度
朱卫江指出,律师事务所在新股发行、并购重组中主要负责对合规性及法律风险进行核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他建议,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可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监管部门对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及时立案调查。其次,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应建立分级抽检制度,根据律所此类业务的承揽数量划分档次,对于此类业务较多的律所应加大抽查力度。再次,建立律所负责人及主办合伙人负责制,规定经办律师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出现问题时,应首先对律所负责人及主办合伙人进行处罚,以提高律所及承揽业务的合伙人对此类问题的重视程度。而对于律师事务所自身来说,一是应主动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二是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要求经办律师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三是避免恶性竞争,确保业务质量。
本文来源:财会信报;作者: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