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费用涉税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高顿网校 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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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品
李品
ACCA、CMA、MBA

高顿咨询专家组成员、《CMA中文教材》编委

问题解答:
  企业常见费用通常涉及较多,而会计对于税前扣除的关注度很高,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好常见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处理好费用涉税的方法之一。下面一一列举企业常见涉税处理方法。

  企业日常费用涉税处理方法汇总

  一、公司举办年会发生的场地租赁费、餐费涉税处理方法?

  场地租赁费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租金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餐费涉税处理:

  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发票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醒: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二、公司外派与客户一起出差考察业务,客户机票等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据此,在税前扣除时,为客户报销的一些机票等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的餐费涉税处理方法?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四、差旅费涉税处理方法?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五、会议费涉税处理方法?

  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六、公司不设食堂,统一由某餐厅供餐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由公司统一结算,对于取得餐费发票涉税处理方法?

  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应该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并列入应付福利费,以免税务稽查认定该项费用为招待性质。

  七、福利费涉税处理方法?

  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都有严格的规定,绝不可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

  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时,对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八、会议费涉税处理方法

  税法对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所以,只要能证明是会议的支出,是可以列支的,否则,会归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九、劳动保护费涉税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2、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3、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该公司在节假日前后列支的服装费,除少数公司领导外,不能提供完整的领取手册,既然非公司职工使用,则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列支。

  十、利息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上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并转入本年利润,税务上则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特定行业还不允许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实际扣除超支部分时,纳税调减,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十二、公益性捐赠支出涉税处理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高速公路通行费和ETC充值涉税处理方法?

  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够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是有利于物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持续为企业减负的切实举措,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水平,保障收费公路快捷高效通行。

  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相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TC卡或用户卡的客户,可到发票服务平台(www.txffp.com)或“票根”APP进行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完成身份认证。当需要开具电子发票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即可申请生成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缴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十四、视同销售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十五、罚款滞纳金涉税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十六、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可见,这条是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要取得某种收入,往往需要其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提供某种管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支出可能是通过总机构或者由总机构所负担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是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的。

  十八、关联企业间的借款费用涉税处理方法

  a.借款费用(利息支出)的基本规定

  b.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

  c.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

  d.关于如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问题

  e.出资未到位的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认缴制下存在的实际问题)

  f.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的问题

  g.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借款

  h.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i.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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