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服是否属于劳保费

来源:高顿网校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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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企业统一提供的服装要看具体的用途来区分是否属于劳保费:如果该服装是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则属于劳保费支出;如果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等用途,为职工订制的工作服而发生的支出,则不属于劳保费支出。

增值税上,根据“工作服”的性质不同,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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