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账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建议做如下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时会计处理参考: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贵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应用指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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