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对于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上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的,也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贵单位在汇算清缴前尚未将已计提的工会经费上缴到工会组织,那么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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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