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以及第六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规定,增量留抵退税额主要是指根据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计算而成的应退还部分,实质上属于进项税额的转出,即贵司在账务处理上按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九条问答规定(问答内容见附录),国家税务总局也认为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量留抵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八、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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