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存货转为固定资产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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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该业务是企业用自己的存货转为固定资产,不是企业销售房产,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国税函[2008]828号文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此业务由于房产没有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企业需要使用该不动产,涉及到产权的变更,所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十九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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