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实际支付的300万元服务费,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么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贵司能够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剩下的150万发票,那么贵司2020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以300万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上述支出只能先按照150万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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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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