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 的规定,这些床上用品和校服如果是学校从供应商处签订合同采购,将其发放给学生,这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非免税的学历教育服务。贵校不管是否针对此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需要计入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增值税。如果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选择开具收据,但应当在未开票收入中进行申报当期的销项税额。此项业务收入,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3%(2020 年年底前可适用 1%)。
由于收取上述学生的费用不是免税业务收入,故贵校如果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税额也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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