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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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因此,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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