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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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的定额扣除。

  故,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写父亲一人和写父母两人是一样的,金额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不是按照每位老人2000元扣除。

  如果是非独生子女,那么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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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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