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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列举三种情形之一的,如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因客户购买车辆而赠送给客户的预付卡,不需要为个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如果贵司不是以买赠的形式给予个人客户预付卡,而是无偿随机赠送,那么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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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