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在开具时要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贵司取得的虽然是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但是该资金也是贵司分包款中的一部分,贵司给对方提供的仍然是建筑服务,而不是只收取农民工工资。
所以,开具发票时仍然需要将具体内容开具为建筑服务分包款,在发票的备注栏中可以体现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以及金额。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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