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能否代开建筑服务发票以及预缴税款?

来源: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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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贵司是建筑工程的甲方,不是贵司自己提供建筑服务,该服务的提供方是施工方乙方。在该项业务中,贵司是要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施工款,贵司是服务的购买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款方应当给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该发票应当由乙方开具给贵司,而非由贵司代开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如果施工地不在乙方所在地级市范围内,乙方预缴增值税只能预缴在施工地所在税务机关,然后在自己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施工地在乙方所在地级市,乙方直接向自己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1 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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