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贵司是将租赁的房屋用于高管居住,是属于职工福利,而不是企业办公和生产使用。
所以,贵司不能以房东抬头的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作为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建议贵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A、取得房屋租赁公司开具的水电转售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
B、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水电费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计入房租费,以取得房东的租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C、将此些水电费作为员工工资补贴,计入高管当月工资,贵司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补充说明:
上述方法,原则上企业也应该将上述房租、水电费并入该高管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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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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