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我农村集体经济联社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同时,根据《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发生涉税事项时使用发票;发生非涉税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所以,村经济联社的该项不动产出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该项不动产出租服务应当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以租金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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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06]第10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五条农村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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