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贵司自主研发软件无偿对外提供捐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捐赠方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根据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软件行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故,上述捐赠的软件如果符合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的产品,且贵司销售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3%,此捐赠的软件产品可以参与即征即退的计算,即可以享受退税。
特别提醒:关于软件行业即征即退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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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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