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时,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对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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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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