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往年实际发生的、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上述款项是属于实际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需要贵司出具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实际发生的年度:2017年和2018年,而不是现在发票开具的年度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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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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