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或者发票联的,通过相应复印件可以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由于依法取得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有效凭证,所以允许以相应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对方不需要再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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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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