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佣金如何计算个税?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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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保险业务员佣金计算个税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 20%费用,再减除 25%展业成本和附加税的余额,以累计预缴法计算个税。请问在应用累计预缴法时可否再次减除 5 千元的费用?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预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比照 3 级税率表税率计算个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代扣个税时根据财税〔2018〕164 号规定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与一般情况下的劳务报酬申报方式不同。那么,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时是可以扣除 5000 元的。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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