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八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
故,加保需要补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故,退保不再退回多缴的印花税。
综上,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后期因加保需要修改合同金额的,需要补缴印花税,退保则不再退回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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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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