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 1-12 月扣除各种社保公积金后的工资为 2,800 元,无其他类型收入且没有任何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 12,000 元,个税怎么缴纳,请列出具体的公式。
答:根据最新的个税政策,员工可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税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优惠计税政策,因此有两种方案可以比较并计算出员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方案一、年终奖单独适用优惠计税方式
由于 1-12 月员工日常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2,800*12-60,000<0),因此该员工 1-12 月日常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为零。
年终奖 12,000 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2,000/12=1,000 元,因此根据月度税率表,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该员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360 元。
因此,该年度 1-12 月员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360 元。
方案二、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根据最新出台的个税政策,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单独适用优惠计税方式,而是合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计算。将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后,员工 1-12 月综合所得为 2,800*12+12,000=45,600元。由于该员工年度综合所得为零(45,600-60,000<0),因此其年度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
税也为零。
综合上述两个方案,可以看出在过渡政策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或是单独适用优惠计税方式仍存在较大的规划空间:
1. 如果年终奖+全年综合所得无需缴纳个税时,建议将年终奖合并到当年综合所得中合并纳税。
2. 年终奖+全年综合所得需要缴纳个税时,应当综合考量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将年终奖合并入综合所得或是单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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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