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贵司收到县政府给予的人才的奖励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个人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为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贵司员工收到县政府给予的人才奖励,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有些地方税务局会针对特殊人才奖励出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再咨询一下贵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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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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