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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描述理解,上述双方没有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而是合作协议,故从现有的规定层面理解,会计上不核算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形式上可能类似,但是由于合同约定的形式不是融资租赁,故不属于融资租赁的核算范畴,直接按照购入固定资产处理)。
贵司就支付的款项,应取得厂家通过的租赁发票或销售发票(看协议是怎么定的,到期是否所属权归贵司所有),根据理解,上述应属于设备的销售,只是厂家同意贵司按照盈利的情况分期付款项,故认为每期付款时,贵司应取得厂家开具的销售发票,贵司应根据合同全额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会计处理类似融资租赁),账务处理建议计入长期应付款,会计分录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