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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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公司有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想问下加计扣除时两种研发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操作流程一样吗?都需要哪些必备资料?两种方式与自行研发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文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留存资料中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因此,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与自行研发最大的区别在于需要出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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