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享受?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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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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