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费用记 12 月,1 月初发放,税务回答本月零申报,下月申报享受新政策,是否正确?
答:个人所得税收入计税原则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1 月发放 12 月工资,那么该笔收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是 1 月。
个税的第十四条明确,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当月的收入,次月 15 日前申报纳税。
因此,应该在收入的次月 15 日前申报纳税,即,2019 年 2 月申报的是 2019 年 1 月的员工实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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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