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横跨了营业税期间和增值税期间,预缴税款问题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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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跨区域建筑工程项目时间较长,横跨了营业税期间和增值税期间,后期增值税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该怎样预缴税款,营业税期间的发票是否可以扣减?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示:
1.上文中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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