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票备注栏注明信息是否合规

来源: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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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文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贵司接收的这个发票是合规的。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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